序号 | 收养小项 | 材料清单 | 办结期限(工作日) | 备注 |
23.1 | 收养关系 | 1.收养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被收养关系人身份证件; 4、送养人的身份证件; 5、福利院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6、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
5日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严格按《收养法》执行 无送养人的福利院弃婴,不须提交送养人资料 |
23.2 | 事实收养 | 1.收养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被收养关系人身份证件; 4、送养人的身份证件(若是弃婴或孤儿可以不提交) 5、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6、收养人中途配偶已故的,提交配偶死亡证; |
5日 | 同23.1 本格式适用于1992年4月1日前《收养法》实施生效前的事实收养。 严格执行《收养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