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抚养事实小项 | 材料清单 | 办结期限(工作日) | 备注 |
24.1 | 抚养事实 | 1.抚养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被抚养关系人身份证件; 4、抚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被抚养人是弃婴的证明材料; 6、抚养人生育子女情况; 7、抚养弃婴的经过说明,及查找过亲生父母的证据,如报警回执,报警笔录等; 8抚养人中途配偶已故的,提交配偶死亡证。 |
5日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严格按《收养法》执行 本适用于《收养法》生效后至1999年3月31日前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司法通[2000]033号文的抚养事实公证。 被抚养人身份证明文件,若仍未入户,可以提交入学、打预防疫苗证等登记出生日期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