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事实
发布日期:2018-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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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抚养事实

序号

抚养事实小项

材料清单

办结期限(工作日)

备注

24.1

抚养事实

1.抚养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被抚养关系人身份证件;

4、抚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被抚养人是弃婴的证明材料;

6、抚养人生育子女情况;

7、抚养弃婴的经过说明,及查找过亲生父母的证据,如报警回执,报警笔录等;

8抚养人中途配偶已故的,提交配偶死亡证。

 

5日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严格按《收养法》执行

本适用于《收养法》生效后至1999年3月31日前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司法通[2000]033号文的抚养事实公证。

被抚养人身份证明文件,若仍未入户,可以提交入学、打预防疫苗证等登记出生日期相关证明。

专栏:办证指南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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