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亲属小项 | 材料清单 | 办结期限(工作日) | 备注 |
22.1 | 亲属关系 |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关系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4、亲属关系相关证据(见备注)。 |
5日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亲属关系相关证据:如亲属同一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村居委旧的登记户籍底册,村委会编写的祖宗族谱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据。 亲属关系证据可以由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调查。 |
22.2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资料、死亡证; 4、全部有合法继承权的亲属(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的身份证件,已故者,提交死亡证; 5、全部有合法继承权的亲属关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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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 同22.1 本格式仅适用于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事务所需的亲属关系公证。 涉外的死亡证,在国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须提交领事认证、中国委托香港、澳门地区法律服务公司加盖转递章、海基会查证的台湾公证人公证的死亡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