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三位70后姐妹一起前来石岐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我们都没有配偶和子女,我们能立遗嘱将房子给我另外两个姐妹吗?”当事人拿出办理遗嘱公证所需的资料交给公证人员并将他们的疑虑告知公证人员。
经了解,三姐妹父母已去世,三人均未婚未育,她们一共有四姐妹,只有妹妹结婚并生育了孩子。虽然立遗嘱的房子登记在上述三人的名下,与妹妹无关,但他们担心其中一个人去世后,妹妹对该房屋拥有继承权,会影响其他产权人继续居住或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公证人员表示十分理解他们的需求,并按照他们的意愿代书遗嘱并进行公证。
最后,三姐妹在公证人员代书的遗嘱上郑重地签名,表示已经吃下“定心丸”,不用担心自己在乎的人在将来可能要面对继承所引起的家庭纠纷,同时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公证员提示: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是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有五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三、【遗嘱的效力】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最高的。如需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立遗嘱人须到公证处申请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