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遗嘱小项 | 材料清单 | 办结期限(工作日) | 备注 |
5.1 | 处分财产的遗嘱 |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财产权属凭证; 4. 受益人亲属关系证明; 5、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 6、受益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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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受益人亲属关系可以凭同一户籍反映、人事档案资料等,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生效证明)/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离婚文本; 丧偶: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未婚:发表单身承诺声明。 1、如婚姻状况变动后目前未婚或未再婚的,需提供原婚姻证明并发表单身声明。 2、如果遗失婚姻状况证明的,可以至原婚姻登记机构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构所在档案馆调取婚姻状况证明,或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档案。 3、上述材料均可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4、香港人婚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澳门人婚姻提交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明局的婚姻记录,台湾籍人提交海基会寄送省公协并经查证的台湾公证人出具婚姻文件或户籍謄本,外籍人提交经驻外领事认证的婚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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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遗嘱监护 |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监护权凭证; 4.受指定行使监护权人的身份证件; 5、被监护人的证件。 6、其他具有法定监护权的文件。 | 5日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监护权凭证(如出生证、收养证、离婚协议、调解书、判决书中约定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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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遗嘱信托 | 从未涉及 | ||
5.4 | 处理事务的遗嘱 | 从未涉及 | ||
5.5 |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财产权属凭证; 4. 受益人亲属关系证明; 5、立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 6、受益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7.提交原遗嘱或说明原遗嘱的保管处。 | 5日 | 同5.1 |
5.6 | 其他遗嘱 | 从未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