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调整公证服务收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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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1〕25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和《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号)要求,现就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公证机构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发改价格〔2021〕1081号文减免规定的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事项时按规定给予减免。


三、公证机构应加强对国家有关公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并严格落实粤发改规〔2018〕1号文规定的收费情况报告和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事中事后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同一公证事项分解、重复、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广州、深圳市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规〔2017〕10号)规定,制定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2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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