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我的父母亲需要办理遗嘱公证。”
“好的,请坐。”
“公证员,我要办理一个借款合同的公证。”
“好的,请坐。”
这一幕幕场景
是我们石岐公证处公证员
在为群众办理业务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公证需求,石岐公证处今年以来受港口司法所邀请不定期在港口镇综治中心和各村(社区)开展公证咨询和惠民办证服务。
为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石岐公证处从2021年11月17日起正式在港口镇综治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点,定期为人民群众提供“家门口”的公证法律服务。
以下是具体安排
每周三下午2:30-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港口镇综治中心
【地址】
兴港中路168号(镇政府侧门)
【电话】
88431110
现场咨询、预约或受理各类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
如不能在每周三到港口镇综治中心办理公证业务,可以直接到中山市石岐公证处办理。
地址:中山市中山四路盛景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8楼;电话:0760-88335622;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各位需要前来咨询遗嘱服务和办理公证业务的群众,可以留意以下业务指引,如若携带的资料齐全还可以现场办理公证业务。
以下是具体业务指引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书应由全部合法继承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中山市国土房馆档案资料证明表(携带房产证、土地证在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窗口打印);
2、死者(即被继承人)的死亡证、火化证;
3、死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4、死者立有的遗嘱书;
5、死者的妻子/丈夫的死亡证、火化证;
6、死者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7、死者的父母死亡证、火化证;
8、死者的妻子/丈夫、父母及所有儿女、养子女、兄弟姐妹带身份证、户口册、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原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9、死者的儿子、女儿死亡证、火化证;
10、死者的儿子的子女(即死者的孙儿、孙女)带身份证、户口册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11、死者的女儿的子女(即死者的外孙儿女)带身份证、户口册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手续;
12、死者的儿子与其妻子、子女的家属关系证明;
13、死者的女儿与其丈夫、子女的家属关系证明;
14、死者的遗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存折、存单、银行挂失证明、保险合同、股票账户凭证等)
15、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要参照继承权指引的证明样式)。
说明:
1、死亡证是指公安机关或医院发出的。如果已遗失的应到死亡地出具死亡证明,再加派出所意见;如果死亡时间太久,可在死亡地出具死亡证明。
2、在国外或港澳地区死亡的,一律需要提交其死亡地的死亡证(属国外的资料要经驻该国的中国领事馆认证)。
办理遗嘱公证应由申请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遗嘱公证申请表;
2、立遗嘱人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申请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3、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如立遗嘱人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未结婚的,应提供立遗嘱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4、立遗嘱人财产凭证原件,如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存款凭证、股票等;
5、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书,如本人不能书写,提供由他人代书的遗嘱书;
6、遗嘱受益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7、立遗嘱人申请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者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补充或者另立新遗嘱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者材料。
9、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用A4纸规格)。
石岐公证处
咨询电话 88335622
菊城公证处
咨询电话 22239393
火炬公证处
咨询电话 89923293
桂山公证处
咨询电话 85881900
凤翔公证处
咨询电话 22596311
香山公证处
咨询电话 89902183